一、当前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现状
据调查,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现状是:①在户籍方面,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不核定税种及其他纳税事项;②在纳税申报方面,不进行纳税申报;③在发票管理方面,可以领购使用限额发票;④在日常纳税监控方面不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税务稽查一般不作为选案对象;⑤在缴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或达到起征点时按发票开具金额征税;⑥在税收会计核算方面,不核算国家为未达起征点户减免的税额。
二、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存在的弊端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过分强调了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使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在大部分环节出现了空档;只在税收管理的起点,即设立税务登记和优质服务——领用发票方面实施监控。而税收管理的始点,即税收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非正常户、停业、日常经营情况调查等中间监控环节却游离于税务机关监控之外,从而形成了以下弊端:
(一)造成纳税人之间税收待遇上的不公平。对个体经营者实行起征点的免税政策,对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却没有这个政策规定,本来在税法方面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在个体工商户之间,对达到起征点户和未达到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又在个体户内部形成了税收管理的不公平,不符合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达起征点户的停业、非正常、经营情况变化不纳入税收日常监督之中,又不进行纳税申报、游离于税务稽查选案之外,使税收的监督作用在这部分纳税人当中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当未达起征点户一旦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达到起征点时,又不能及时征收税款,失去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从而造成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扭曲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
(三)不利于税收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目前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现状,使80%以上的纳税人不能全面了解税制的要素和税法的基本知识,如不进行纳税申报,就不知道税收的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特别是不懂得国家税收规定起征点实际上是国家将一部分税款发还给纳税人的减免税照顾政策,人为缩小了税收宣传的范围。久而久之,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谈不上普及。
(四)没有全面反映税式支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未达起征点户的免税营业额没有纳入税收会计核算,从而使相当一部分减免税款没有纳入税收会计的监督之中。就双牌县国税局而言,2014年就可为未达起征点户免税近101万元,占个体税收收入的50%左右,可想全国这部分免征税款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国家就不能掌握这部分税式支出有多少,从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未达起征点户与已达到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达到起征点户的依法纳税积极性,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准确核定各种纳税事项。所有纳税人均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实行亮证经营,并按规定核定应纳税种、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日期、纳税期限等事项,使纳税人知道自己应纳什么税?如何计算?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当核定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时,还应做减免税核定,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为下一步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税收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二)严格认定程序。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凡不能健全会计核算账簿的,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利用“个体户定位定税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其月销售额,当核定的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时,就应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并告知纳税人当某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应按全部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的随意性,杜绝人情税,在其他纳税人之间造成一个心理上的平衡。
(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未达起征点户纳税人也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如实申报其销售额和减免的税款。申报的期限,纳税期限应同所在地区的其他个体户一样。凡这个地区的个体户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未达起征点户也按月申报纳税。当销售额达到超过起征点时,就应全额申报并缴纳税款。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二是为稽查处理提供依据;三是可以让未达起征点户明白享受了多少国家税收照顾。
(四)加强日常的纳税辅导及宣传。日常纳税辅导、检查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税收管理员应按月调查其经营情况,特别是当定额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纳税评估,评定其销售额,以此作为重新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的依据。同时,根据调查情况,将未达起征点户分类管理,将评定的月销售额与起征点相差20%以内的个体户作为临界点户重点监控管理,以便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能够及时核定税额,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五)健全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未达起征点户按期申报销售额及免征的税额,使这部分减免税款也纳入了税收会计核算,能够准确的反映国家对未达起征点户免征了多少税款,保证了税式支出核算的完整性,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严格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户也视同其他个体工商户发售供应发票,针对未达起征点户销售额偏低,可供应面额在千元以下的发票,并分行业核定发票开具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发售时实行“一次一本、交旧供新”的办法。当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利用发票开具金额除以“发票开具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某一时期的全部销售额,如计算的全部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督促纳税人据此申报纳税,否则就移交稽查局重点查处,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大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转借、代开、倒买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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