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强制代收契税作为新房交付条件,或代收后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缴税手续,引起购房人不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该负责人同时提醒购房人,若开发商强制代收代缴税费,或以此作为交房条件,购房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及房屋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则属于自愿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购房缴税事宜,为民事法律关系。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后,可持身份证件、购房合同与补充结算材料、《房屋登记表》及购房款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若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还需提交婚姻及子女状态的证明材料。如果购房人本人无法前往地税局办税场所申报缴税,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购房缴税事宜。代办人应携带上述有关材料,并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注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上述办税流程及提交资料清单,可在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前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领取,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厉征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