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协同共生的整体观。三方面的问题不能单独考虑,分别解决。
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 整体观都是古已有之,它是人们从总体上直观地把握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中国传统的整体观思想厚重而持久。其显著特征是强调整体、统一、和谐,从先秦的“天人合一”论到宋明时期的“万物一体”论,都是这一特征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整体观不仅是中华文明薪火相传的指导方法,对于解释和解决新时代中国的各种问题仍然有现实意义和践行价值。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一词出现频率极高。其实,“全面”思维体现的正是传统整体观的当代价值,即要整体、综合、全局地分析和解决问题,例如统筹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无不映射着整体观思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矛盾的判断和化解都需要整体观的视野。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来,财政与财税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同国家治理精准对接。对财政进行如此显要的定位,在西方经济学著述和观念里是无法寻得出处的。我国传统的整体观哲学不同于西方机械论制衡观念,不是将事物直接对立,不强调“非此即彼”,而是求同存异,力图和谐共生。在这样的整体观视野下审视,财政概念的内涵扩大,财政的功能拓展,财政升级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法治建设也将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联。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再囿于将财税法视为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开始以更广袤的视野重新检视财税法。
在新时代,以整体观来解释和化解社会主要矛盾,财税法必然会有重要担当。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做部署相比较,可以看出,第一,虽然目标仍为三个,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制度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但是顺序与之前不同,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由原来的末尾升至首位,预算与税收制度改革位居其后。第二,各组成部分都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改革方向。例如,要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达到“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完善的预算制度以“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为评判标准;税收制度改革则以“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指引。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次序的变迁不仅体现了重要程度的变化,也印证了传统整体观的当代价值。财政、预算和税收制度共同构成财税体制,它们不是一分为三,而是有机整体。三项制度的改革无法单独进行,需要将其视为财税制度的整体,共同推进。同时,三项制度不是僵化运行,进展速度不一,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着力点也有所不同。当演进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财税制度中的三个方面,不能孤立看待,它们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协同共生的整体观,不能单独考虑,分别解决。笔者认为,迈入新时代之初,在整体观视野下完善财税法律制度,应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布局财税制度改革着手。目前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系列税收立法,恰好为顶层设计税收制度体系提供了优良的契机,可以修改各税种法中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容,将整体观哲学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注入税法条款之中,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新要求。此外,面对全球减税浪潮,财税法要作出整体应对。建立现代财税法律制度有助于国际竞争力的形成,财税法治改革需要高度关注全球财税动态并适时调整和回应。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黄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