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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应用与汇缴填报分析(一)-ag凯发旗舰厅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作者:何振华 王偲 编辑:丁斯斯 2020-04-02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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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我国在精准防控疫情下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不少企业正在做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针对办税人员、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高度关注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我们将分三期推出《深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应用与汇缴填报分析》原创文章,分别围绕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就业优先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个主题,对新政策及申报表相应填报表单进行分析,帮助企业顺利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一期:《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缴填报分析》

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集中力量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出台了系列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一)鼓励金融机构继续用好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扣除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鼓励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86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 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同时,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85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时需要关注以下两点:一是凡按2019年第85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2019年第86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得叠加提取两次准备金。二是在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和“非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准备金需要分行填报。

(二)减轻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收负担

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支付的销售费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明确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实行限额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结转扣除。限额比例分两类,具体为“财险15%”“寿险10%”。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特别是中小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 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新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这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则,一方面将扣除比例由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统一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允许对超过比例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会计上此类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税,税会差异则由永久性差异转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取消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但企业应加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这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修订后增加了1列次,专门用于保险企业填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纳税调整、跨年度结转等情况。该列与原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表内关系、计算逻辑相同。由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不执行分摊协议政策,因此a105060表第2列的第10、11行不填报数据。

(三)提高企业发行或投资永续债业务税收处理的确定性

永续债,又叫无期债券,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续期)选择权及利率调整条款,具体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长期以来,税收实务界对永续债业务实质看法不一,进而引发永续债究竟是“股”还是“债”的争论,企业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为提高政策确定性,助推企业去杠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64号公告”),对永续债的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永续债投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上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三是明确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四是明确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行或投资永续债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永续债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二是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2019 年第64 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税前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四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永续债业务的填报也做了相应的规定:(1)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纳税人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以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对应新增栏目;(2)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但税收上按照利息扣除处理的,发行方纳税人需关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助力支持精准脱贫

(一)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全额扣除

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是脱贫攻坚路上的“拦路虎”、硬骨头。为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助力深度贫困地区如期脱贫,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三是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需关注三点:一是“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是公告中提到的“目标脱贫地区”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三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修订的《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增加了两个行次:(1)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2)附列资料行属于统计行次,填报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继续享受“三免三减半”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目标的重点工作,是脱贫摘帽的一项硬指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和《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参见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需关注二点: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二是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新修订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中,增加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选项,纳税人享受该优惠事项不再选择“水利项目”,而是直接选择“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三)减轻企业捐赠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负担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租房是解决城市贫困人口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为了减轻参与公租房建设各方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明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需关注二点:一是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二是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着力促进污染防治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2019 年第60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第60号公告规定,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相应新增第28.1行,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作者:何振华 王偲

编辑:丁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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